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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
发布日期:2009-05-22

一、许可事项:

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

二、许可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 第4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

4.《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

5.《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

三、许可方式:

颁发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四、许可权限:批准。

办理地址:甘井子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86608993

许可条件:《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辽教发[2007]056)

五、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教育行政部门咨询有关规定,填写登记表。

2.申请人按《举办甘井子区幼儿园申请报告》的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并索要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第一次受理决定。

5.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

6.经勘查基本符合办园标准的(拟设在建筑物底层的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召开听证会),教育行政部门做出予以许可筹建决定。

7.教育行政部门自做出予以筹建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准予筹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函件》、卫生局联络函、《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申请表》。

8.筹建期满后,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准予筹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函件》、卫生局联络函的复印件、《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申请表》、《幼儿园章程》和大连市卫生局下发的《卫生保健合格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以及运行保障资金的验资证明等材料。                 

9.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第二次受理决定。

10.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验收。

11.经验收符合办园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做出予以许可正式建立决定,颁发《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告知到民政局进行注册及办理物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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