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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市关于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20

甘督学发〔20082

 

 

各街道办事处、幼儿园: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关于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意见》(辽政教督发[2007]008号文件)和大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幼儿园(所)督导评估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照细则将具体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政府督学室。适当时机区政府督学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甘井子区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辽宁省关于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意见

辽政教督发[2007008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监督、指导地方政府和幼儿园()及其它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目的及意义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阶段,开展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是加强学前教育宏观管理、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教,促进学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机制,对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步伐,构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原则
    1.
“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政府履行学前教育职责情况作为工作重点。同时,以督导学前教育机构为基本职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推动学前教育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根据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开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学前教育工作,以保证督导评估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
)政府工作
    1.
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整合学前教育资源,调整布局;及时解决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适龄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0-3岁儿童受教育率、06岁儿童家长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覆盖率、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率等达到省政府分类目标要求。
    2.
要建立学前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发挥主管作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学前教育联席会议,为学前教育发展创设条件。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挥主管作用,设有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纳入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待遇;解决政府办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编制问题,按时足额发放幼儿教师的工资;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评定职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4.
市、县(市、区)政府切实办好公办幼儿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每县(市、区)至少有一所教育办示范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和示范、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5.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公办幼儿园经费足额拨付,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设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
    6.
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小区配套建园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含利用国家无形资产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7.
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积极扶持幼儿园()继续发展。

()幼儿园()工作

1.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办园思想端正,无违规办园现象。

2.幼儿园()房屋建设、用房设置、生均建筑面积、设备设施配备等分别达到《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办园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育质量。

3.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措施得力,管理科学,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护儿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

4.保教队伍数量、结构合理,学历达标;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儿童,爱岗敬业、热心为儿童及家长服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挥骨干教师作用,教科研活动开展较好,保育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5.
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按照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与教育目标相适应的良好环境;无违背学前教育规律、小学化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教科研项目和实验活动。
   
四、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程序

1.(市、区)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评。每两年内完成一轮对本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和中心幼儿园的评估,城区完成对街道办事处和街办幼儿园的评估,五年内完成一轮对本县(市、区)各类幼儿园的全面评估,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每三年完成一轮对县(市、区)级政府的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抽查评估各级各类幼儿园至少要达到总数的30%。对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学前教育工作及各类幼儿园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3.
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五年完成一轮

对各市、县(市、区)级政府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并抽查评估县(市、区)公办或集体办幼儿园23所。
    4.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领导交办的工作,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

五、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方法

1.采取过程督导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目的在于推动工作,促进事业发展,要坚持以监督、指导的过程为重点,调动被督导对象的积极性。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估结论,以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的导向性和权威性。

2.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可以定量的考核项目进行合理的量化,对无法量化的考核项目,进行客观的定性,力求客观、公正地反映学前教育工作的全貌。

3.采取基本标准与发展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既要注重对基本要求达到度的评估,还要坚持用发展的标准,引导各级政府及幼儿园()把工作推向新的高度,以体现督导评估工作的激励性。

六、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组织和领导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要把对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根据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

根据工作需要,对地区、部门及学前教育机构进行随机督导,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2.各级政府负责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具体实施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七、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各级政府要实行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同时,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有关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于学前教育工作经省督导评估后达到标准的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将发给奖牌予以表彰奖励。
                                                

 

 

 

OO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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