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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发布日期:2009-05-20

甘政督字[1999]1

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对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教委教督[1996]6号《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辽宁省教委字[1998]14号《关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甘井子区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现就加强我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强化政府行为与责任

教育督导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的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宏观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机制;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决策得以实施,教育意志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

因此,加强我区督导机构建设,重视并建设一支与督导任务相适应的数量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导队伍是政府的行为与责任。

二、         强化队伍结构与配备

根据区政府督学室要对全区所辖镇街教育及有关教育工作,对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责要求,在督学人员的配备上我们应做到:

1.按规定配齐专职督学,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实行专职督学为骨干,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配备的原则。

2.督学人员必须是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育工作,熟悉基础教育业务,享有较高威信,热爱并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三、强化督学的选聘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条件选(聘)任,优化督导队伍是提高依法督导水平的前提,因此督学人员应具备: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教高政策水平;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七年以上从教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写作能力;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能坚持督导工作。

专职督学为实职,要专人专职,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提名,按国家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有关部门在任命督学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条件不得任命,凡不专门从事督学工作均不得占用督导人员编制和职数。

区督学(含兼职)均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四、强化培训与考核

教育督导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督学人员的培训,建立考核机制,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1.专职督导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督导专业课程的岗位培训。

2.要重视在督导工作实践中提高督学素质。督学室要建立日常业务学习制度,及时组织督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业务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要认真履行《督学行为准则》,以此为准绳,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4.加强督导人员管理,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调离岗位(兼职的解聘)。

要保证督学人员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和其他必备条件,要经常为督学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信息资料;保证督学室参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有关教育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建立经常听取督学工作汇报的制度。

 

附件:1.《督学职权与管理》;

          2.《甘井子区督学人员名单》。(略)

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督学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督学职权与管理

一、职权

⒈有权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人员汇报情况和要求其协助工作。

⒉有权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调阅文件、档案、资料、簿册等,以及与师生员工对话。

⒊有权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学校提出调整和取消荣誉称号的意见;对不称职有严重问题的个人,提出免职或调动意见。

⒋有权制止被督导单位各种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教育规律等错误做法,并要求限期改正。

⒌有权对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的部门、学校,提出限期解决与整改意见;有权要求被督导评估的部门和学校,按规定时间向督学人员写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

⒍有权考察被督导单位的各级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向领导部门提出干部任免的建议。

⒎有权向本级和上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⒏有权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学校和个人。

二、管理

督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⒈违反《督学行为准则》的;

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⒊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⒋其他滥用职权的。

 

 

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督学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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